离休干部专项经费政策
1.特需费
问:特需费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答: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的开支原则,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少部分用于必要的活动开支,但不得用于旅游,不得平均发给个人。
问:怎样界定“特殊困难”?
答:属于以下一些情况,可视为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除了可从福利费中补助外,还可从特需费中予以适当补助:(1)离休干部年老体弱多病需购医生处方中的自费药品公费医疗不能报销,长期住院治疗或经组织同意外出治病,开支较大而造成困难者;(2)离休干部工资偏低或配偶无固定收入,生活比较困难者;(3)离休干部的配偶、子女因病住院造成生活困难者;(4)因某些天灾人祸造成生活困难者;(5)为安置在农村的离休干部订阅必要的报刊。
问:特需费能否用于开支集体活动费用?
答:离休干部进行集体活动筹办集体福利,凡属于行政经费和福利费开支范围的,应在行政经费和福利经费中开支。行政经费和福利费项目内不能开支的必要活动经费,可从特需费中开支,但是应控制在150元的20%以内。
问:从2002年1月起特需经费调整为多少?
答: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由原来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
2.公用经费
问:公用经费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答:一、省级党政机关离休干部公用经费,应与同级在职干部的标准一样编列预算。为了保证组织离休干部考察、健康休养和开展必要的活动,省级党政机关应从公用经费中核给一定金额的经费。所核给经费,由各单位自行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转下年度使用。
二、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参照行政机关核定的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作出相应的规定。
三、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公用经费问题。在我省直属部门和各地市县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均应由离休干部原单位给接受安置单位拨付公用经费,由接受单位统一掌握使用。
我省安置在外省的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按接受地区的标准由原单位拨付。外省安置在我省的,由接受单位和安置单位双方商定,标准参照我省的规定实行。
3.交通费
问:离休干部现行交通费标准是多少?
答:(1)没有配备专车的副省级以上(含按副省长级待遇和享受副省长级医疗、住房单项待遇)离休干部,由80元/人月调整为100元/人月。
(2)地厅级(含享受地厅级政治、生活待遇和医疗、交通费单项待遇)离休干部,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红军、老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正、副高职离休干部,由50元/人月调整为70元/人月。
(3)县处级(含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和医疗、交通费单项待遇)离休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中的中职离休干部,由40元/人月调整为60元/人月。
(4)县处级以下离休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初职离休干部,由30元/人月调整为50元/人月。
从2001年1月起执行。
4.高龄补贴、自雇费
问:高龄补贴的现行标准是多少?
答:1937年7月7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离休干部;
地厅级(含享受地厅级政治、生活待遇)离休干部,由40元/人月调整为60元/人月。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县处级及以下(含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离休干部,由30元/人月调整为50元/人月;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含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离休干部,由70元/人月调整为100元/人月。
从2001年1月1日执行。
问:自雇费的现行标准是多少?
答:年满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副省级以上(含按副省长级待遇)离退休干部;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
1.由原来每人每月1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2.享受以上自雇费人员年满80周岁以上的(含80周岁),每人每月增发部分的标准,仍按云组通〔2000〕120号和云组通〔2002〕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5.护理费
问:护理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
6.生活补贴、困难补助
问:哪些离休干部可以享受增发1——2月的生活补贴?
答: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国发〔1982〕62号
问:怎样发放1——2月的生活补贴?
答: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应按国务院〔1982〕62号文件规定,从一九八二年起执行。无论文件下达前离休的,还是文件下达后在一九八二年内离休的,一九八二年的生活补贴,均按年一次发给。从一九八三年起,对已离休的干部,每年的生活补贴,一律在当年的一月份按年一次发给。
问:计发离休干部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包括哪几部分?
答:离休干部按照国发〔1982〕62号文件的规定,每年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增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1993年工改后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是:
(1)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为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
(2)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为职务工资、津贴二项之和。
中组部老干部局编著《老干部工作问答》第67条
●离休干部配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补助费
●丧葬费、抚恤费政策
1.丧葬费
问:老干部的丧葬费是否与在职干部一样?
答: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其丧葬补助费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待遇。
国发〔1980〕253号
问:丧葬费是否包干使用?
答:死者丧葬补助费,按照丧事从简的要求,实行包干使用,节余归己,超支自理。
云劳人险〔1989〕5号、(89)云财事字第154号
问:机关、事业单位丧葬费补助的原则和标准是什么?
答:丧葬费补助标准分为因公死亡和非因公死亡两个标准,即:因公死亡的,补助1500元;病故和非因公死亡的,补助1200元。
本通知自1996年8月1日起执行。
云人工〔1996〕38号
2.抚恤费
问:老干部的抚恤费是否与在职干部一样?
答: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国发〔1978〕104号
问:机关离退休老干部计发抚恤费的基数是什么?
答: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发;退休技术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
云民优字〔1994〕第31号
问:机关事业单位老干部计发抚恤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残废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
人薪发〔1994〕第48号
问:企业离休人员计发丧葬费、抚恤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计算标准问题仍按云劳〔1995〕11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因工死亡丧葬费六个月,一次性抚恤费二十二个月;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三个月,一次性抚恤费十一个月。
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计算基数以离休人员死亡前一个月,按月领取的离休费(不含交通、医疗费)作为计算基数。
云劳〔1997〕122号
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且无固定收入的,无论居住户口在何地,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提高到250元。经费渠道:财政全额供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承当。
(1)因病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为600元/月;
(2)年满85周岁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为600元/月;
(3)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为500元/月;
(4)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为300元/月。
皖公网安备 34130002000122号